(银发〔2017〕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推进统一票据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现就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业汇票交易自2017年8月28日起执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有关规定。
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后业务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切换至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系统,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贴现后业务功能关闭。
三、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具体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有关的系统建设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后业务切换工作。上海票据交易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稳妥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和工程实施准备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票据交易系统和票据市场平稳运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7月6日